公告日期:2017-03-01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9层(361005)
9Floor,XiamenInternationalFinanceCentre,No.82ZhanhongRoad
SimingDistrict,Xiamen361005,China
Tel: 86592-5167799 Fax: 86592-5162299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行业务细则》、《业务指引第4号》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所已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了《关于东盛园林股票发行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处,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本次发行中自愿限售安排均为对认购人销售本次认购股票的时间限制,请核实是否恰当。
【回复如下】
如《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签署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所述,发行对象中的32名核心员工均在《股份认购协议》承诺本次取得的股票自愿进行限售,东盛园林在已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6-028)中,亦已披露了“本次发行股票限售安排或自愿锁定的承诺”部分,核心员工的限售条件如下:
自获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2年内,销售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10.00%;自获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5年内,销售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20.00%;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0年内,销售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50.00%,其余部分自获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允许销售。
经本所律师与东盛园林及认购对象核实,并东盛园林与股票发行涉及自愿限售的32名认购对象出具说明文件,确认将《股份认购协议》以及股票发行方案中限售安排所表述的“销售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改为“可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即将表述所涉“销售”改为“转让”。
更正后的核心员工限售安排如下:
自获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2年内,可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10.00%;自获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5年内,可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