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4
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或用于公司发展。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公司进行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时应以每 10 股表述,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
配利润,具体分红方式及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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