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关于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贵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关于青岛亿友电器成
套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友电器”或“公司”)项目小组会同会计师、律师按照反馈要求及时进行了补充调查和材料修改,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非货币出资。
(1)请公司补充披露历次非货币出资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的挂牌条件。(2)请公司补充说明历次非货币出资具体内容,履行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否已办理非货币出资产权的转移手续,非货币出资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非货币出资定价的公允性,评估增值率。(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上述非货币出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予以补充核查。(4)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非货币出资入账价值合理性、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减值等情形予以补充核查。
回复:
(1)公司自设立至今,发生过一次实物出资的情形,即1996年
公司设立时,自然人股东张亦青出资26.80万元、自然人股东李红出
资4.3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伟出资10.00万元购买了40.10万元设
备出资,明细情况如下:
名称 数量 金额(元) 购入日期
折板机 1台 185,000.00 1996年1月8日
冲床 1台 35,000.00 1996年1月8日
控制设备 2套 192,000.00 1996年1月8日
上述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亿友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评估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构成出资瑕疵。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概况”之“五、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之“(一)1996年1月有限公司设立”披露如下:
律师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亿友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评估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说明,实物出资未评估的原因是由于股东认为出资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资产价值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未进行评估。根据青岛市兴贸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1月9日出具的(96)青兴贸字第6号《资信证明》及《验资申请报告表》显示,亿友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张亦青 30.00 货币出资3.20万元 60.00
实物出资26.80万元
2 李红 10.00 货币出资5.70万元 20.00
实物出资4.30万元
3 张伟 10.00 实物出资10.00万元 20.00
合计 50.00— 100.00
本次出资经青岛市兴贸审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并于 1996年1
月9日出具(96)青兴贸字第6号《资信证明》、《验资申请报告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实物出资虽未依法进行评估,但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情形,不会对公司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23日出
具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2015]京会兴核字第05000001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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