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新思创资讯
2017-05-19 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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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宁波新思创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思创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新思创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



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



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之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



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



须与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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