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1
证券代码:835770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有方”)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侯博、左青云,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国正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祥芝、曾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日,东莞有方与戴德梁行签订《有方科技东莞松
山湖总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管理顾问服务的范围、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服务内容、成果确认、服务费用等方面产生争议,合同也相应终止。
2016年11月,东莞有方收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涉诉材
料,具体案情请参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2016-025)。
2017年6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71民初
21205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
审判决”),具体判决结果请参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7-049)。
东莞有方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2017年7月,
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东莞有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戴德梁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东莞有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0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民
终6302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东莞有方确认于2017年11月2日(含当天)之前一次性
支付戴德梁行716580.68元(包括服务费616000元,违约金83688
元,戴德梁行已付一审诉讼费16892.68元)。上述款项汇入戴德
梁行指定账户。若东莞有方未按时支付,则戴德梁行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东莞有方按时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则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对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东莞有方已于2017年10月30日向戴德梁行支付716580.6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根据(2017)粤19
民终6302号《民事调解书》,东莞有方向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低
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相应调整预计负债的金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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