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心日源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ST心日源资讯
2019-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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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30

关于对江苏心日源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1 -
2019 200
当事人:
江苏心日源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心日源),
住所地: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园区唯新路 6 号新能产业园 D 幢 3
楼。
黄晨东,男, 1969 年 7 月出生, 时任 ST 心日源董事长。
袁明霞, 女, 1977 年 10 月出生, 时任 ST 心日源财务总监。
经查明, ST 心日源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4 月 29 日, ST 心日源更正披露了 2017 年年度报
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公司调
整前期收入确认、跨期成本、项目列报等,对 2017 年财务数据
- 2 -
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影响当期净利润-5,987,465.21 元,调整前
2017 年净利润 -3,147,585.04 元,调整后 2017 年净利润 -
9,135,050.25 元,调整比例为 190.22%;调整影响当期净资产-
5,987,465.21 元,调整前 2017 年期末净资产 10,388,848.87 元,
调整后 2017年期末净资产 4,401,383.66元,调整比例为-57.63%。
ST 心日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黄晨东和财务总监袁明霞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 ST 心日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黄晨东、 袁明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
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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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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