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8
公告编号: 2024-023
证券代码: 835853 证券简称: 星原股份 主办券商: 西南证券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冯亮亮、樊刘冰、冯利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67 号)
收到日期: 2024 年 10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 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冯亮亮 董监高 董事长
樊刘冰 董监高 董事
冯利利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公告编号: 2024-023
二、 主要内容
(一) 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1 月 4 日,法院受理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天
鹏,原告)与被告星原股份有关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沈阳天鹏要求星原股份向其
支付视频动画制作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约 565 万元,诉讼所涉金额占星原股份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91%,构成重大诉讼。 2023 年 2 月 28 日, 星原股份
收到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 2023 年 3 月 10 日, 星原股份向法院提起反诉, 要求
沈阳天鹏返还星原股份已经支付的 300 万元及有关成本损失和利息约 45.38 万
元,反诉涉及金额占星原股份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16%。 星原股
份直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情况。
以上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冯亮亮作为时任星原股份董事长,樊刘冰作为时任星原股份总经理,冯利利
作为时任星原股份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 对星原股
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冯亮亮、樊刘冰、冯利利采取监管谈
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 2024-023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高度重视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切实加强证劵法律
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执行,提升财
务核算规范性和信息披露水平。公司会引以为戒,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和规
定开展持续和深入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合法合规经营,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冯亮亮、
樊刘冰、冯利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67 号)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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