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28
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电子信箱:https://1458esb.com
目 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2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14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7
八、公司的业务......22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0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0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1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42
十七、公司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4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6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47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7
二十一、结论意见......5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字[2015]第91号
致: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高速物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涵、张良寅律师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