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05
证券代码:836110 证券简称:沙家浜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江苏沙家浜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
639号
二、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勇平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 其他信息:不详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沙家浜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彪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沙家浜医药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TYX20150430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动态提取罐30台,合同总价款480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 30%预付款及30%到货款共计2,880,000.00 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发货以及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沙家浜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TYX20150430《设备采购合同》,将动态提取设备修理至达标正常运行;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延迟交货违约金576,000元(4,800,000元
*5‰*24天);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延迟调试违约金1,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质量违约金 960,000 元(4,800,000元
*20%);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44,000元;
以上合计为5,080,000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 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开庭
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江苏沙家浜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2万元(付至被告开立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沙家浜支行的账户,账号:101220001055667788),自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底,于每月30日前支付24万元;余款22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如存在任何一期逾期履行情形,则被告江苏沙家浜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全案执行;
2、案件受理费47360元,减半收取23680元,保全费5000元,
均由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3、双方基于涉案《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YX20150430)
项下的债权债务彻底清结;
4、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前向
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如逾期不提交,则被告江苏沙家浜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行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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