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836138 证券简称:其利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廊坊其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廊坊其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
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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