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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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406
当事人:
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卓锐科技,证券代
码: 836175),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 2 幢)
北 4 楼。
宋夫华, 男, 1977 年出生, 董事长、 总经理。
何钐,女, 1987 出生, 董事会秘书。
朱丽珍,女, 1985 年出生,财务总监。
吴锡委,男, 1985 年出生, 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除《关于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 2017〕 9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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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明的违规事实外,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另存在以下违规
事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 2016
年违规占用资金 743.57 万元, 2017 年违规占用资金 470.59 万
元, 累计占用资金 1214.16 万元,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以上
资金已归还。 以上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 构成公
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向公司借款
542.94 万元,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向公司借款 108.4 万元, 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以上资金已归还。 你公司向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违反了《 公司法》第 115 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2016 年, 卓锐科技的参股子公司杭州微旅信息技术公司股
东邓剑然向公司借款 91.63 万元;控股子公司杭州途记公司股东
金可可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发生时未履行程序,
也未进行信息披露。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邓剑然和金可可
已归还款项。以上关联交易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以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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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2 条及《信息
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占用公司资金
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宋夫华及财务负
责人朱丽珍对以上资金占用、董监高违规借款、关联方资金拆
借等行为进行了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违规向公
司借款, 违反了《 公司法》第 21 条。 何钐作为董事会秘书, 未
督促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
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
华、董事会秘书何钐、 财务总监朱丽珍、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四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
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四名相关
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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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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