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36193 证券简称:瑞一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最近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风险投资,或 5,000 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七)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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