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3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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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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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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