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2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
京安股字2017第028-1号
致: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元科技”)
本所接受新元科技委托,就新元科技为其本次收购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01%股权(“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事项,出具本《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就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新元科技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新元科技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所需文件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目录......3
释义......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9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13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4
五、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15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15
七、收购人所作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0
八、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24
九、收购人前24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发生的交易......24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25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5
十二、结论意见......26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清投智能/被收购公司 指 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为836334
新元科技/收购人/上市公司指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472
世纪万向 指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元科技股东
创致天下 指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清投智能股东
厚启成长 指 泰州厚启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清投智能股东
厚启资管 指 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厚启成长管理人、普通合伙
人
北京方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方富投资
方富资本 指 管理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证券代码为833962
方富二期 指 方富成长二期投资基金,方富资本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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