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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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347
当事人: 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一码通代码:
190000233103),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潘路 66、 68 号 2 幢
350 室。
经查明, 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2 月 6 日, 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增持烟台
卓越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卓越能源) 股份, 持
有该股比例从 7.22%变动为 24.67%, 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挂牌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10%、 15%、 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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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 第 6.1 条,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
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 特此告诫上海弘昌晟
集团有限公司,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如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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