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超能国际资讯
2021-02-09 16: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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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09

- 1 -2021 032
当事人:
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能国际),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 号新华保险大厦 2302。
朱泽侨,男, 1984 年 11 月出生, 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刘丹瑛,女,1968 年 9 月出生,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超能国际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虚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回款
超能国际 2.51 亿元应收票据回款资金最终来源于公司,构
成虚构应收票据收回;2019 年 3 月,超能国际全资子公司深圳
- 2 -市供给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款资金
850 万元最终来源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朱泽侨,构成虚构应收账
款收回。
二、房地产供应链服务业务未单独核算成本
超能国际开展房地产供应链服务业务,未对该业务成本进
行单独核算,存在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情况。
超能国际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 161 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朱泽侨、时任财务总监刘丹
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超能国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朱泽侨、时任财务总监刘丹瑛采取出具警示
- 3 -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
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
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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