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1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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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15第[192]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本所律师声明......2
二、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3
第二部分正文......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32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46
十一、公司的对外投资......47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4
十三、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5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9
十七、公司的税务......64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6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0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7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15第[192]号
致: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律师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公司本次挂牌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合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或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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