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城物业:补充法律意见书1
银城物业资讯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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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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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特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出资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1)用于出资的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3)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分析债权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并对债权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1年7月,银城集团以对银城有限的40万元债权向银城有限进行了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用于出资的债权真实

根据银城有限的说明、银城有限与银城集团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函,银城有限因经营之需,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向银城集团合计借款40万元。经核查银城有限当时的记账凭证和银行回单,银城有限分别于2000年11月9日、12月21日和2001年2月12日收到了银城集团的上述借款1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根据银城有限、银城集团的书面确认,银城集团对银城有限的上述40万元汇款,即为银城集团对银城有限的借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银城集团2001年7月向银城有限增资的40万元债权真实。

(二)债权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01年4月8日,银城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作出《有关债权转股权的决议》,决议将银城集团对银城有限的40万元债权变更为银城集团对银城有限的投资。

2001年6月2日,银城有限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银城有限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317.34万元,并相应地修改章程。

2001年6月21日,江苏苏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苏盛会验[2001]341号)。经其审验,截至2001年6月21日,银城有限已收到股东增加投入资本267.34万元。其中:银城集团增加出资196.64万元,包括现金出资156.64万元、债权出资40万元;南京市城镇建筑设计院五所增加现金出资70.7万元。

2001年7月6日,银城有限本次增资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317.34万元。

(三)债权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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