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7
关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出资情
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1)用于出资的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3)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分析债权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并对债权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2、 公司前五大客户重合率高。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
前五大客户重合的原因,前五大客户订单获得的方式;(2)公司目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3)公司针对前五大客户重合所采取的措施;(4)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的关系。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有依赖;(2)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存有关联关系,订单获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3、 公司存在业务分包情形。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包商
的数量、名称、资质情况和参与项目的名称以及分包商的选择标准;(2)分包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公司与分包商的定价机制;(4)分包成本在相应业务成本中的占比情况;(5)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6)分包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分包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分包商是否存有依赖;(3)公司进行业务分包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与客户的约定。
4、 公司业务区域集中。(1)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经营战
略等补充披露客户区域集中度较高的原因;(2)请公司结合客户粘性、公司与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市场竞争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与现有客户合作是否可持续;(3)请公司结合经营计划、市场开拓策略等补充披露针对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拟采取的管理措施;(4)请主办券商针对公司客户区域集中度较高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专业意见。
5、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决诉讼和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
和律师核查:(1)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2)未决诉讼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3)公司受到的全部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包括受处罚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论证;(4)公司为避免诉讼或遭受行政处罚而采取的规范措施,结合公司所受全部行政处罚情况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健全、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6、 关于同业竞争。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与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7、 公司存在子公司。请主券商核查以下事项:(1)子公司
收入及其占公司收入的比例;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及合作模式,并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效控制;(2)子公司报告期合法规范经营情况;(3)子公司股权变更的合法合规性;若为买入股权取得,请核查交易对方与公司关联关系、作价机制及公允性。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前述事项。请律师核查前述(2)、(3)项。
8、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股利分配。(1)请公司补充披露前述
事项决议及执行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情况。(2)请公司补充披露进行股利分配原因,股利分配是否影响公司业务持续经营。(3)请公司补充披露前述股利分配实际执行情况;若存在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分配,请公司补充披露对尚未支付部分的财务处理、支付计划,是否影响未来投资者对公司利益的享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会计相关规范。(4)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9、 报告期内,公司将保洁清洁等服务分包。(1)请公司补充
披露从第三方公司采购服务的确认依据、定价方式,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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