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28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 LAWFIRM
中国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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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5〕闽君非字第086-3号
致: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彤律师和余文群律师,担任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2015年12月21日,本所律师出具了〔2015〕闽君非字第086-1号《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的《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的《关于福建盛
《第二次反馈意见》 是指
达机器股份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
馈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闽君
非字第086-1号《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
《法律意见书》 是指 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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