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28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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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州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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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7
第二部分正文......9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1
四、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和整体变更......17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22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5
七、申请挂牌公司的股本及演变......30
八、申请挂牌公司的业务......3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1
十、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财产......55
十一、申请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5
十二、申请挂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7
十三、申请挂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9
十四、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0十五、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3
十六、申请挂牌公司的税务......76
十七、申请挂牌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6
十九、推荐机构......88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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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闽君非字第086-1号
致: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彤律师和余文群律师,担任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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