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6]第C201607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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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六一北路251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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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591-3813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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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盛达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盛达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盛达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高萍和陈奕静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盛达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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