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迪信康: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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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17: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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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5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902 室(215000)

电话: 86-512-6558 8369 传真: 86-512-6507 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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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勇律师和陆雅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做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盈迪信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吕莹
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0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29.90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9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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