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举贤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举贤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举贤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任建涛、刘彦军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举贤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0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于2018年05月18日下午15:00时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04月27日将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5月22日补正后的通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index)上。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参会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遗漏了三项议案,存在瑕疵,但同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表明该三项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公告后的董事会决议和通知参加了股东大会并对该三项议案行使了表决权,未对该瑕疵提出异议,该瑕疵未侵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发现该瑕疵后,于2018年5月22日将补正后的通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index)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18年05月18日下午15: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号中水电国际大厦11层1105举贤网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尚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63.778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前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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