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作为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时宇虹”,证券代码“837002”,以下简称“时宇虹”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在对时宇虹进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知悉,时宇虹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时宇虹”)存在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一、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时宇虹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11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惠州时宇虹向其支付货款3,408,448.5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惠州时宇虹向其支付货款3,408,448.5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及本案一切诉讼费用。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刘瑞金、唐剑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
民初1329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
理了原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瑞金、唐剑伟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起诉后,惠州时宇虹已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和2017年
10月13日支付其货款500,000.00元和200,000.00元,目前惠州时
宇虹实际欠原告2,608,316.46元货款。
根据公司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6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为20,547,187.40元,本次涉案金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已构成重大诉讼。
上述涉诉事项,公司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公司询问核实相关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1、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的规定。
2、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构成重大诉讼。因涉及金额较大,如诉讼结果对公司不利或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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