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告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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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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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8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软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软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软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软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北京软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16年6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的《北京软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6层612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旸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896,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08%。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软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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