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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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巨安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担保法》
的规定以其信用出具对外担保,或者以《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对外抵
押,或者以《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或权利对外质押,向债权人或受益
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
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
司对他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派出参股公司的董事在决定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事项时,须报经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
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对外担保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担保管理机构:
(一)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
受理、审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后续追踪情况、核查反
担保措施的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等)以及文件归档等。
根据分级授权和条线管理的原则,控股子公司担保事务主管部
门对各自管理权限内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查、上报、管理及文
件归档等。
(二) 公司总经办为对外担保的协助实施部门,担保方式涉及抵押、
质押的,由公司总经办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向政府主
管部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对外担保的报批与监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
事项的复审、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对外担
保额度的总量监控;
(四)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部门,根据《公司章
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五) 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担保人同时向包括公司在内的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与
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本身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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