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837282 证券简称:赛能杰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洪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家盛 、党铁柱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学英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平、宋海良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加热炉技术改造项目供
货合同》,以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约定:卖方负责承包买方1#加热炉的技术改造项目,总金额1,300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且卖方开具合同总额40%的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卖方全部设备、材料发至买方现场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加热炉全部改造项目完成、考核验收合格,根据买方现场出具的确认文件,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验收合格款,设备质保款为合同总价的10%,待质保期满,买方现场确认后予以支付,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进行了1#加热炉技术改造
等施工工作,于2015年8月9日完工。被告自2015年7月16日
开始付款,截至2015年11月26日,被告共计付款910万元。原
告主张欠付工程款260万元,应当于2015年8月9日给付,质保
金130万元应当于2016年8月9日给付,因被告未给付,故要求
分别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但认可涉诉的1#加热炉已实际交付使用。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9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诉讼依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相关合同及往来文件。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涉诉工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付款的条件且原告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开具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能付款的责任不在被告方,故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案诉讼费应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6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
民初666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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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但造成了资金的占用,使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公司将积极、合法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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