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5
证券代码:837367 证券简称:科菲特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常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仁良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奚圣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爱君,江苏刘爱君君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双方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溴苯,合同约定货到、票到月结货款,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买收人不能及时付款,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款部分的10%违约金”。合
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
7740825.5元至今未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
诉讼。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如下:被告支付货款 774.08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77.41万元;承担律师费用3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安恰公司列举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双方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溴苯等产品,结算方式为“货到、票到,月结货款承兑结算”,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及时付款,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款部分10%的违约金”。
诉讼依据如下:采购合同9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溴苯等产
品,同时约定了货款的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双方于2016年11月
24日签署的往来对账函,根据原告账面反映至2016年11月17日
止,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757287.9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
签署对账意见确认截至 2016年 11月 24 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
7740825.5元,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740825.5元的事实;公证
书一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根据2017年6月30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041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740825.5元;(2)被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 774082.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3)被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 2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判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已超过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10%,公司已对相往来款项全额计提负债或坏账准备,公司
已根据判决结果对相应往来款项做核销处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113号《民事判
决书》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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