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2
公告编号:2018-005
证券代码:837367 证券简称:科菲特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立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科菲特)就公司原总经理朱光华任职期间擅自指使公司相关人员违规进行新产品氯霜唑中试,并在中试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大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苏0982民初97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盐城市大丰区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光华
(四)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朱光华原系原告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2016年10月16日,被告朱光华擅自指使公司相关人员违规进行新产品氯霜唑中试,并在中试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2017 公告编号:2018-005
年2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原告作出大安监【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处人民币2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该起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认定,被告朱光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不仅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还对相关人员破坏事故现场、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等负有责任。因此,被告朱光华应当对原告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75.3589万元经济损失。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苏0982民初97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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