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菲特: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科菲特资讯
2018-04-27 17: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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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837367 证券简称:科菲特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菲特”)近



日分别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 14 号),现将以上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 14 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年产 2000 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 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 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芬顿氧化罐未经环保验收,你项目擅自投入生产。3、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4、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废物;3、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2、对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8 万元;3、露天堆放的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 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 62 万元。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4 号)的主要内容



奚圣虎(身份证号:****2619660328****):



2018年 3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 企业生产操作记录复印件;



4、 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5、年产 3000 吨三氟氯菊酸自动化技改项目生产流程图及生产



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 3月 1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灌环罚告字【2018】30 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我局 407 室开票并



缴罚款至财政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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