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5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7369 证券简称:超维能源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靖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根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建平、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袁海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安装等于一体高科技民营企业,致力于研发和生产耐久、可靠、安全的绿色环保产品,并于2016
公告编号:2019-007
年5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原告的企业形象一直非常好,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
被告袁海霞于2018年8月8日下午2:20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1019h)发布消息:“2018年8月8日,今天是个好日子,故事该有个好结果,2015年12月18日出货,2016年应付货款6.5万元,拖欠两年未付还要求打折尾款,全额税票出货时已开具。2018年1月27日同意打折后应付4.6万元,2018年2月13日过年最后一天只付了2万,还欠2.6万,只回短信说正月里再付完。2018年6月去了江西见面承诺月底付,至今昨日已立秋,仍末付款。”并配图3张,又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11:48分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1019h)发布消息:“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原来都曾是榜上有名”并配图4张。被告使用上述不正当的言论对原告进行恶意诋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确认被告袁海霞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1019h)发布涉案的两条信息,消除影响;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1019h)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短于1个月,不得删除原告员工或者限制原告员工查看权限);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30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25民初671号,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与被告袁海霞已达成谅解协议。
公告编号:2019-007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名誉权纠纷,与其他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我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赣0925民初6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赣0925民初671号《民事裁定书》。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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