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超维能源资讯
2019-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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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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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706

当事人: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维能源),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 A 区。

邓根根,男, 1981 年 7 月出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汪有妹,女, 1978 年 7 月出生, 董事、 财务总监。

经查明,超维能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超维能源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根根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 1,111.6 万

元。 随后, 上述资金陆续转入邓根根实际控制的江西邓氏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金额累计 1003 万元。截至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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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3 日, 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超维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根根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和第 4.1.4 条的规定。

董事、财务总监汪有妹知悉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但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

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我

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超维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邓根根、汪有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超维能源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超维能源, 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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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根根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 汪有妹作为挂牌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应当按照上述规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邓根根、汪有妹,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超维能源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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