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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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706
当事人: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维能源),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 A 区。
邓根根,男, 1981 年 7 月出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汪有妹,女, 1978 年 7 月出生, 董事、 财务总监。
经查明,超维能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超维能源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根根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 1,111.6 万
元。 随后, 上述资金陆续转入邓根根实际控制的江西邓氏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金额累计 1003 万元。截至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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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3 日, 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超维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根根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和第 4.1.4 条的规定。
董事、财务总监汪有妹知悉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但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
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我
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超维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邓根根、汪有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超维能源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超维能源, 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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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根根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 汪有妹作为挂牌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应当按照上述规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邓根根、汪有妹,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超维能源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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