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9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337-1号
中国·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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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337—1号
致: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球梦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二)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和公司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3-2
二、律师声明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词语、词汇应与《法律意见书》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涵义。
(三)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反馈意见:1.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与母公司GlobalMarket Group Limited之间是否有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若存在:请申请挂牌公司详细披露境外红筹机构搭建及解除的具体过程,上述过程中是否涉及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涉及外汇登记或审批手续,是否涉及境外投资者及其入股、转让股权等过程、交易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协议控制具体安排以及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协议约定内容执行情况,境外主体是否拥有与申请挂牌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
回复: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环球亚洲,环球亚洲的母公司是GlobalMarketGroupLimited,2002年6月至今,GlobalMarketGroupLimited一直持有环球亚洲100%股权。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工商档案及环球亚洲设立文件(包括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同时查阅了环球亚洲和GlobalMarketGroupLimited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潘伟佳出具的说明(说明内容:GlobalMarketGroupLimited持有环球亚洲100%股权,GlobalMarketGroupLimited与环球亚洲未签署过VIE协议或1-3-3
类似协议,GlobalMarketGroupLimited与环球亚洲之间不存在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GlobalMarketGroupLimited与环球亚洲之间不存在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
二、反馈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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