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1
证券代码:837542 证券简称:伟昊汽车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依法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冬毅、沈豪、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二)被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岗、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向第三人承租位于
闵行区华中路 505 号房屋之后,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将该房屋租赁给
本案原告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因涉案房屋面临违法建筑整治,原、被告双方就租赁合同终止、补偿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期间,原告拖欠了数月租金未付。为此,原告以租赁物被拆迁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本公司亦依法提起反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署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 1800 万元(第一次开庭后变更为 160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的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解除。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634,958.9元(从2018年6月
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996,054.79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经因原告长期拖欠租金而于 2018 年 11月 21 日解除。
2、被告所租赁的房屋不存在拆迁事实,属于违法建筑整治,原告所获得的补偿款项与被告无关。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没有向原告补偿的合同义务。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8 日第一次开庭,未进行判决。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24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三、诉讼调解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24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沪 0112 民初 20763 号。经法
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
(反诉原告)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签
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11 月 30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补偿费用 500 万元(已抵扣原告(反诉被告)应当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等),上述钱款被告(反诉原告)直接支付至原告(反诉被告)账户(户名: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账号:98090078 8013 0000 1762);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四、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4,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69,900 元,由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36,108.55 元,由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依照民事调解书所达成协议,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
一次性支付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补偿费用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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