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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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于2019年5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更正公告》,对股东大会会议届次进行了更正。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国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00万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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