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年5月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新发展股份、公司、股
指 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圣淘沙 指 上海新发展圣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 指
开转让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司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准指引(试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律
本所 指
师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
发展酒管理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元或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本所就新发展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股份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股份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股份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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