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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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00起在公司华亭楼8113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发布了《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
00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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