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31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2楼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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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业务执业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
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其已提供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及的数据、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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