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一、 公司特殊问题
反馈意见原文:
1、(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潜在纠纷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结论;(2)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代持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与核查结论。
(一)主办券商回复意见
1、补充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潜在纠纷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结论。
公司股东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存在股权潜在纠纷。
主办券商通过审查公司工商备案资料中的增资、股份转让文件;对原转让人曹龙、王冬梅,实际控制人王惠龙,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取得现股东王惠龙、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股东股份是否存在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转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表示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直接持有,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由他人代为持有本公司/本人股份情况,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与他人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潜在纠纷等情形。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设立及历次股份转让、增资行为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及增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权明晰。
2、补充核查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代持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与核查结论。
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代持情形。
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一名,王惠龙持有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
主办券商通过审查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备案资料中历次增资、股份转让文件,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经公司股东大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增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通过对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惠龙、高管张宁访谈,确认王惠龙担任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该公司股东大会,参与该公司经管管理;并取得王惠龙对其所持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声明》,表示其持有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为本人所有,不存在代他人出资代持的情形,出资资金均为其本人所有,不存在与股权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审查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股份公司历次出资的转账凭证,以及历次出资、增资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资金均由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进股份公司账户。另外,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股东股份是否存在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转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表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直接持有,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由他人代为持有其股份情况,其所持有的股份与他人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潜在纠纷等情形。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代持情形。
(二)律师回复意见
1、补充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潜在纠纷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结论。
律师认为,公司设立及历次股份转让、增资行为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及增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权明晰。
2、补充核查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代持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与核查结论。
律师认为,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份转让是自然人股东王惠龙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出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代持情形。
反馈意见原文:
2、公司及子公司存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证书就在土地上加盖房屋的行为,可能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风险;此外,公司存在第三块土地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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