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30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通信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开发;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业务合同、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询问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经公司出具说明及承诺,本所律师认为:
1、现阶段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无需取得特殊资质、认证、许可或特许经营权。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审慎性调查公司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或无资质经营的情形,公司目前无相关法律风险。公司目前未就超越资质、范围经营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但《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并明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公司未来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本人将承担由此对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公司目前无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现阶段从事的业务无需特殊资质、认证和许可,故不涉及相关资
质、认证和许可无法续期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影响的情形。
2、2015年4月27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自然人刘悦钧出资公司,5月12日验资,5月13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刘悦钧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自然人丁琼洁、张晓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刘悦钧在短时间内出资、转让公司股权的原因,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目前公司股权是否存在纠纷,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挂牌条件。
回复:
经本所律师询问刘悦钧本人并经刘悦钧书面说明,刘悦钧本人认为其身份为在职大学教师,未来存在行政职务评定情形及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并影响公司股东适格性,故将其所持有公司股权转让与丁琼洁、张晓秋。
2015年9月8日,刘悦钧与丁琼洁及张晓秋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确认书》,确定其股权转让行为已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无锡东领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且股权转让的转让款已实际支付完毕,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2016年3月4日,丁琼洁、张晓秋及公司其他股东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权属分明,真实确定,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的信托持股、委托持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未发现公司股权存在纠纷,公司符合股权清晰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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