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30
证券代码:837978 证券简称:金东方智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
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提名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并负责下列工
(1)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2)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或实施;
(3)对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
(4)准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对会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5)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内容和编制会议纪要;
(6)提名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1)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能够维护公司利益;
(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第十三条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对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标准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会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无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时,应当改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由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题。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采取传真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