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橙股份: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火橙股份资讯
2017-09-08 15: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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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8

证券代码:838003 证券简称:火橙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上海火橙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上海火橙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以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该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追偿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管理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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