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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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之特聘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简称与释义......2
第一部分引言......4
第二部分正文......5
一、 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5
二、 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5
三、 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9
四、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13
五、 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13
六、 本次发行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14
七、 本次发行不存在估值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
款...... 15
八、 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份支付......15
九、 公司现有股东和本次发行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情况......16
十、 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说明......17
十一、 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17
十二、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18
十三、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18
十四、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19
十五、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9
十六、 结论性意见......20
简称与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德亚智能、公司 指 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对象 指 本次发行中认购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德亚1号 指 瑚琏资产德亚1号私募投资基金,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
瑚琏资产 指 瑚琏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德亚1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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