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7层(266071)
Tel:0532-89070866 Fax:0532-8907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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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2
释义......4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6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2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4
八、公司的业务......4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3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9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7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4
十八、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75
十九、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79
二十、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0
二十一、推荐机构......80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80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根据与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委托担任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主办券商、股份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之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相关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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