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8173 证券简称:佳明测控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2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披露了《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1),2017年2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2),2017年 4月 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再次披露了《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4),2017年5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再次披露了《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3),目前,涉及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1年4月13日,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
案外人郑曙泉作为甲方,与被告郑修蓬及案外人郭亮红、高心岗等人作为乙方,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甲方以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丙方并获得该公司8.04%的股权,协议对2010年、2011年、2012年丙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时的投资补偿进行了约定。由于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实现的净利润均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故2015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补偿人民币249.1667万元,同时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被告持有的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1.83%的股权(106万股)质押给原告。现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二、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
解书((2017)沪0115民初686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一、被告郑修蓬确认欠付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补偿款2,491,667元,该款项由被告郑修蓬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二、如原告郑修蓬不能按期付款,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郑修蓬支付以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如被告郑修蓬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作为质押权人与被告郑修蓬协议,以被告郑修蓬所有的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3%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被告郑修蓬继续清偿;四、案件受理费26,733元,减半收取计13,366.50元,由被告郑修蓬承担,该款由被告郑修蓬于2017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五、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因涉案股权比例小,不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沪0115民初
686号)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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