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8
浙江爱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5年11月制定,并经创立大会暨 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浙江爱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爱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3. 由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二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 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条本决策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条列示的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
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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