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6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嘉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嘉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嘉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胜伦”或“本所”)接受广州嘉憬母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憬股份”或“公司”)委托,作为嘉憬股份申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
嘉憬股份本次挂牌事宜已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了《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州嘉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胜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州嘉憬
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嘉憬股份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胜伦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胜伦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胜伦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
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嘉憬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胜伦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嘉憬股份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胜伦同意嘉憬股份在其
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嘉憬股份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胜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嘉憬股份/公司 指 广州嘉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憬有限 指 广州嘉憬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舒氏坊母婴 指 广州舒氏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商局 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胜伦 指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胜伦为本次挂牌制作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嘉
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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