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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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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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D201603073980760511BJ-1号
致: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2016年4月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事项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中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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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公司特殊问题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
1.经核查,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涉及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制度执行。
2.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昆明创投、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主要内容为:
(1)昆明创投承诺:在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之股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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