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0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增加股东临时提案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通知情况
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天传媒”)定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于2017年6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二)股东要求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盛天传媒董事会于2017年6月28日接到股东上海韫然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成长二期基金和股东许媛提交的《关于增加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议在盛天传媒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议案:
1、《补充审议关于要求盛天传媒公开 2016 年年度财务
报告的议案》
主要内容:为保障盛天传媒股东即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故提请盛天传媒股东大会审议并要求盛天传媒公开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
2、《补充审议关于聘用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现已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盛天传媒 2016 年年度财务进行审议的议案》
主要内容:因盛天传媒及现阶段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至今未能完成对盛天传媒 2016 年年度财务的审计工作,为尽快完成该项工作,提请盛天传媒股东大会同时再聘用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现有会计师事务所,以尽快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3、《补充审议关于要求盛天传媒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现阶段已作出的任何审计文件(终稿或草稿)》
主要内容:因盛天传媒及现阶段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早已开展对2016年财务状况的审计工作,虽目前仍未完成,但截至目前理应已作出了相关审计文件(终稿或草稿)。为保障股东即时掌握盛天传媒财务情况,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要求盛天传媒公开现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已作出的任何审计文件(终稿或草稿)。
4、《补充审议关于罢免盛天传媒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主要内容:因提案人注意到,股转公司已于 2017年 6
月23日向盛天传媒发出《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
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指出盛天传媒未按时编制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董事长郭丹女士、董事会秘书张洁女士对盛天传媒披露义务未尽到忠诚、勤勉职责,故决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提案人认为盛天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特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盛天传媒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三)东北证券就股东临时议案与盛天传媒沟通情况
盛天传媒董事会收到上述《提案函》后,告知主办券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同时,该函也送达东北证券。东北证券立即和盛天传媒沟通,并查阅盛天传媒《公司章程》、相关公告,认为《提案函》中涉及相关股东的权益诉求,并督促盛天传媒尽快就《提案函》中增加议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回复提案股东,且对符合临时提案条件的议案应在收到《提案函》后两日内予以公告。
(四)盛天传媒董事会和提案股东就《提案函》中各项议案是否满足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条件存在分歧
盛天传媒董事会经研究分析,最终不同意添加上述临时议案,理由为不符合公司章程。东北证券知悉情况后,督促盛天传媒董事会尽快答复提案股东。盛天传媒董事会出具了《<关于增加盛天传媒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在 2017年 6月 30
日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两位提案股东,主要内容为:
1、“关于要求盛天传媒公开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不符合盛天传媒《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关于聘用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现已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盛天传媒2016年度财务进行审计的议案”不符合盛天传媒《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3、“关于要求盛天传媒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现阶段已作出的任何审计文件(终稿或草稿)”不符合盛天传媒《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4、“关于罢免盛天传媒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不符合天传媒《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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